國立清華大學科管院學士班修業注意事項
一、本班同學畢業最低畢業學分為128學分;109學年度(含)前入學學生最低畢業學分為132學分。
三、本校擋修課程表請參閱課務組網站。
四、第一、第二專長的確立和變更
(一) 科管院學士班學生於一年級下學期繳交專長學程計畫書,確立自己的第一專長和第二專長。(繳交日程依當學期辦公室通知)
(二) 科管院學士班學生於三年級上學期末前可提出變更專長申請,每人限一次。「變更專長申請」須在每年(4月1日至4月30日)及(11月1日至11月30日)辦理。
(三) 專長修業規定應依照學生的入學年度而定,例如105學年度入學學生,應適用105學年度入學規定。如專長必選修課程規定於新學年度有調整,學生可申請變更適用新年度規定,不可變更適用較早學年度規定。
五、專長必選修課程重複情形
(一) 專長課程有重複時,應按畢業學分表、專長課程表說明,修習規定之課程以補足不足的學分。
(二) 如沒有相關規定,應自兩個專長中擇一另修習專長相關課程補足重複的學分數。
六、辦理課程抵免注意事項
(一) 各專長課程應修習該專長所屬系所開設課程。如有特殊情況,需修習其他院系或校外課程,應辦理課程抵免申請,經本班課程委員授權班主任決定處理。
(二) 每學期於開學後14天內填寫申請表與檢附參考資料,向本班系辦公室辦理。
七、微積分課程注意事項
計財專長應修習4學分微積分,如因特殊原因(轉系前已修習3學分微積分、變更專長…)已修習通過3學分微積分一及微積分二,應再修習4學分微積分一。(110學年度起適用)
科管院學士班同學如有課程抵免、畢業審查等相關問題,歡迎洽詢科管院學士班辦公室。